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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物理与电子电气工程学院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7-1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落实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学校新时代研究生教育评价改革,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水平创新型导师队伍,持续提高我院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宁夏大学博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资格认定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够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二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业务素质精湛,能够认真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学位点建设,并取得实际成效。
第三条 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原则上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按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7周岁;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本人学科专业方向须与申请选聘一级学科物理学博士学位点所设学科专业方向(理论物理、凝聚态物理、无线电物理、计算物理)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 具有胜任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工作经验,掌握本学科专业前沿领域发展动态,能够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有充裕时间和精力指导博士研究生,能够为研究生顺利完成科研任务提供经费支持;近5年主持至少1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且近5年主持科研项目到账经费75万元及以上;或近5年主持科研项目到账经费300万元及以上;有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经历的申请人应优先选聘。
第六条 申请时须提交近5年本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本人指导的学生须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专业方向或相近学科领域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3篇及以上(中科院分区3区及以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且至少2篇在JCR学科分类中属于物理学,大小类均可)。
第七条 申请时可另提交以下近5年本人所取得的代表性成果,附原始佐证材料和能够表明本人学术贡献或科研能力的成果报告;代表性成果包括以下类型:
(一)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
(二)指导研究生获得2 篇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学位论文奖;
(三)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且有成果转化收益到账30万元以上;
(四)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领导批示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采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优秀科研成果。
第八条 根据本学科建设发展和博士生培养需要,可聘请校外本学科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兼职博士生导师。
第九条 申请聘任博士生导师者,应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宁夏大学博士生导师聘任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选聘细则组织不少于5 名本学科专家(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应不少于2 人),对资格初审通过者的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进行审核评价,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视为通过,并对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本学科引进的高端人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可直接聘任为博士生导师。
第十二条 近五年以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申请:
(一)依据《宁夏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被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
(二)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组织的质量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其盲审结果有2 篇以上(含2 篇)为“不通过”。
(四)拒绝承担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分配的教学科研任务;或者出现教学事故,给学校教学工作带来较严重不良影响。
(五)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六)被学校认定存在其他不适合申请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用于物理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建设评估期;已聘在其他博士点的导师,如需转聘到本学位点,须满足第六条的规定并向学位点提出申请。本办法由物理与电子电气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物理与电子电气工程学院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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