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998年8月制定,2017年8月第9次修订)
03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宁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最长期限为2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本科学制4年,最高学习年限6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5年,最高学习年限7年。
第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延期1-2年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1-2年从事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但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最高学习年限。应征入伍的学生,学习年限在原年限基础上增加服役年限。
三、课程修读
第九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的学分数必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且不同课程类别的课程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十条 学生根据每学期的教学安排进行选课。
专业选修课程:学生在学院指导下选课,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继续修读后续的课程。
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根据教务处的安排通过“教务平台”网上自主选课。学校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和能力选修,但所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类型必须符合《宁夏大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课程类型的学分要求,并且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要求,否则不能毕业。同一门通识教育选修课只能选修一次,重复选修的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免修。学生事先通过各种途径学过的课程,可在该门课开课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三周内向所在开课单位提出免修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各开课单位在期末统一组织免修课考试。免修课考试可随高年级该门课期末考试同时进行,也可单独命题考试。考试成绩在75分(百分制)以上者可准于免修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因身体残疾或严重疾病不能参加体育运动、军事训练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训练课;体育运动课程不允许免修,学生须申请《保健体育》课程的学习获取学分。
第十二条 免听。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已学的专业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5分(百分制)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该门课开课第一周向开课单位提出免听该门专业课的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批准免听者,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生产劳动、军训、科研训练(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社会调查、教学实习、教育实习等)不得免修、免听。因身体残疾或严重疾病需免修军事训练课者除外。
第十四条 补考与重修。学生本学期因故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学校于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期末考试无故缺考、作弊、一学期一门课缺课达到1/3以上(含1/3)、体育课缺课三次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等未取得课程学分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须重修;专业选修课程应重修或重选;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选规定的其他课程。
学生补考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在“教务平台”上报名。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名补考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机会,不准参加补考。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应根据开课单位的教学安排,及时参加补考。
学生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限内,未获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均可选择重修,但每次申请重修课程不超过三门,学生应根据正常课业学习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
申请重修课程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自主在“教务平台”上重修选课,选课后进入正常教学班,通过对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校根据分流培养的原则,鼓励学生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达到相应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可以根据我校正式签定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确认。具体要求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院应帮助学生及时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和各种类别课程应修学分数的相关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类型课程学分数要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标,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评定一个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是学生能否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主要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Σ应修课程学分
五、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目标要求,采取适宜的考核方式。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无故不参加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属于必修课的,该门课程须重修。
学生考核成绩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第十九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调查报告、读书笔记、课程论文、项目设计等多种方式,或以上考核方式的部分组合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时,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因病住院或经学校派出参加会议、比赛以及因特殊原因学院认为确需缓考者,可申请缓考。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出具相关证明并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由任课教师、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缓考学生应在下学期随补考在“教务平台”上进行报名并考试。
第二十一条 实践性环节(课程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十等)制记载;缓考成绩如实记载;补考成绩如实记载,但最高只能记为C,绩点为2.0。重修成绩按下列办法记载:跟班重修,成绩如实记载,成绩最终认定取最高成绩,学分绩点按第十八条计算;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成绩如实记载,但最高只能记为C,绩点为2.0。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某些实践性课程(实验、实习等)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课程总成绩应包括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一般占40—50%,终结性考试成绩一般占50—60%。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十等)制记分。
百分制考核、五级分(十等)制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五级分(十等)成绩课程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D 1.0
<60 F 0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学生测试的总成绩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者方可毕业。
第二十七条 凡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核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根据《宁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不得补考,须予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实践模块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须参加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允许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学校特别批准的,可转入低一年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时规定》、《宁夏大学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或院校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因患病或意外事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本校或外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可,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专业办理程序按照《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办理;
(二)转学办理程序按照《宁夏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三)转专业学生的毕业、学位审核条件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对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认定和转换按《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手续前,必须参加原班学习并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经批准转专业、转学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七、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在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因病请假天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宁夏大学生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后,由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休学,病情严重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本科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开始或者中间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从本学期计算;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从下学期计算,但学生必须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核及其他教学活动,确因患病不能参加者除外。
第三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籍关系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及休学学生,经批准后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离校(住院治疗者可在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三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持《宁夏大学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及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书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还应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三)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相关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入伍退役后随原专业学习或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但须随拟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入伍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毕业审核按入伍前和退役后所学专业的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四)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休学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学生申请复学未获批准不得擅自返校住宿、上课,违者给予校纪处分。
(七)复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初办理。
八、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下列情形下申请试读。
学生一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的1/2者,必须留级试读。留级试读学生必须随相同专业学习(无相同专业者,可以跟原年级学习),试读期为一年。申请留级试读的学生,须填写留级试读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退学警示
学校试行退学警示制度。学生一学年未取得应修课程的学分接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的1/2者,由学院审核并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由各学院对其发出书面“退学警示”,并以有效方式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的1/2者且未申请留级试读者;
(二)学生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占应修学分比例达到50%(含50%)以上者;
(三)学生在试读期间,发生严重违纪现象者;
(四)应休学,经学校动员后仍不办理手续者;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10个工作日后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要求复学,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十)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本科生第四学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第五学年)因学业达到退学情形,原则上按退学处理;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也可按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其他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其他原因处理的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被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宁夏大学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九、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本科生符合毕业条件,并且达到《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满本专业应修学分,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可以申请提前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阶段,达到要求者,可提前毕业;对于提前修满学分者,根据本人意愿及自治区关于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能提前毕业的,学校尽量提供方便;不能或不愿提前毕业的,允许免费在全校范围内任选课程修读,亦可请假外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科生学习满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5年)不符合毕业条件,本人又不愿继续在校学习的,按暂缓毕业处理,学习年限内可申请返校参加重修考试,补足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不符合毕业条件或暂缓毕业未补足学分者,学校将不再给予重修考试机会,均做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辅修专业和学位。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确有能力辅修第二专业者,可向相关学院申请报名参加学习。经考核取得全部辅修课程学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在获得本专业学位的前提下,达到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宁夏大学监制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竟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大学正式在册的本科学生。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